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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4/7 1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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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民乐县全域旅游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年)》,加快推进全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年度旅行社“引客入甘”旅游补贴审核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委办发〔〕6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年度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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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的的创建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点)提档升级,创建品牌。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国家标准,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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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星级饭店创建

第四条鼓励和指导宾馆饭店标准化建设,开展评星定级。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国家标准,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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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乡村旅游、民宿创建

第五条鼓励引导旅游村、农家乐、民宿等服务产业,按照《甘肃省专业旅游村评定暂行标准》《甘肃省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暂行标准》《甘肃省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验收标准(试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版)》标准,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旅游村(示范村、模范村、样板村)的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专业旅游村(示范村、模范村、样板村)的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和四星级农家乐的经营业主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标准的民宿经营业主,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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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旅游厕所创建

第六条全面推进“旅游厕所革命”,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国家标准,对在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点、农家乐、交通干线和集镇等地当年建成,手续齐全,全年正常使用且在“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备案登记,经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验收评定为AAA级、AA级、A级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管理运营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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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旅游市场开发

第七条鼓励旅行社招徕国内外游客。(一)组团奖励。对县内外旅行社招徕国内外游客来民旅游,停留2天1晚以上(须在星级饭店住宿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景区,一次性组织人、人、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二)年度奖励。县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民旅游符合组团奖励条件,年度累计人数达到人次、人次、0人次、人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三)冬春季旅游奖励。凡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民旅游,按照(一)的标准上浮10%奖励,但组团和年度奖励不实行叠加。

第八条鼓励研发、生产、销售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美食小吃。对研发、生产、销售具有民乐特色的旅游商品单位和美食小吃的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县域内旅游景区、城北民俗村、现代丝路田园综合体民俗文化街、专业旅游村、特色街区开办旅游商品专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齐备,经营面积在20平米以上,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信誉良好,未发生投诉事件,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销售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民乐特色旅游商品,种类在10种以上(同一系列,品种不进行重复认定),给予旅游商品经营业主2万元奖励补助,给予美食招商主体10万元奖励补助。同时对于销售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出的民乐特色旅游商品(印有民乐旅游商品商标)的经营业主,再次给予旅游商品销售额5%的收入补贴。

第九条鼓励引导旅游休闲街区建设,促进旅游购物、餐饮、娱乐等要素聚集发展。对在县城、集镇、旅游景区(点)建成集游览、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展示为一体的旅游休闲街区,在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请,经国家、省级文化旅游及相关部门验收评定的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15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条对获得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全省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对获得全市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对获得全县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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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文旅宣传推介

第十一条县内旅游企业自行在县外发布民乐旅游形象广告,按实际广告宣传费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对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刊杂志发表的有重大积极影响的民乐旅游新闻、文学作品的给予奖励。在国家级媒体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在省级媒体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在市级媒体刊物上(张掖日报、中国张掖网、甘肃张掖网、金张掖旅游网等知名官方媒体)发表的,每篇奖励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作品就高认定)。对在自媒体发布民乐旅游宣传信息、文学作品,点击量10万人次以上,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定,每篇奖励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引赛入民奖励。对体育类企业、单项协会组织(非政府组织)自主引进省级赛事活动来民进行比赛,组织县外参赛人数达到人、人以上,对引进赛事的企业或协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对已公开发行,以民乐为主要外景地、显著展现民乐自然人文景观和城市名称,且作品总时长不少于30分钟、呈现民乐镜头总时长在10分钟以上的影视作品,给予非政府方的第一出品方每分钟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以民乐为主要外景地、显著展现民乐自然人文景观和城市名称或张掖市内本土影视公司拍摄的影视作品,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视“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含文化奖、群星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的原创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作品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敦煌文艺奖、黄河文学奖、飞天文学奖的文学作品给予5万元、获得金张掖文艺奖的影视作品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对以民乐县自然山水、历史文化为背景创作的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经国家正规出版社结集出版专辑,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以民乐民间民俗、风土人情等为主要内容创作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文学、纪录片、摄影作品,获得中宣部、国家文旅部、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等主办的竞赛入围奖项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甘肃省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省摄影家协会、省作协主办的竞赛入围奖项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戏剧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不含个人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书法兰亭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全国戏剧文化奖、民族百花奖等国家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敦煌文艺奖、黄河文学奖、飞天文学奖、甘肃摄影“奔马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得金张掖文艺奖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获得民乐文艺奖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新申报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非遗项目,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申报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非遗项目传承人,给予申报单位每人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开展非遗项目“进景区”展演展示活动,展演项目在3项以上,每场奖励1万元;展示项目在3项以上,每场奖励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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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旅游人数包含依据相关规定享受门票减免政策的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扶持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资金申报、核准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县财政局在年度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申报和奖励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符合奖励规定的个人、企业或项目已享受县级及以上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为应对文旅市场不确定的变化因素,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奖励条件和标准可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民乐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施行期3年。

初审:梁彩云终审:陈之伟

原标题:《民乐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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